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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3-03-12 09:56:22   作者: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按照重心下移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向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放权分权,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前置和要件。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明确界定市和县(市)区管理权限。市直部门重点加强宏观管理、标准制定、监督考核,县(市)区着力创新审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凡是省里下放给市里的管理权限,尽量下放到县(市)。市、区均可行使的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区行使。管理权限属于市级,但区级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直接下放给区或由市职能部门在区的派出机构行使。
  4.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要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结果承担责任。
  5.坚持权力公开原则。对下放到县(市)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和允许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管理事项,全部面向社会公布。凡是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准施行。
  6.坚持分步推进原则。妥善处理整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与把握重点、先行先试与循序渐进的关系,分期分批下放市级管理权限和取消、调整市级审批事项。
  二、推进管理权限下移
  (一)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第一批)。向县(市)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166项(详见附件1)。其中,经济管理类16项,城市管理类55项,社会管理类10项,资源管理类85项。按照区域性、分类别、整体下放的要求,对具备下放条件的县(市)区,先放先试,成熟一个、实施一个,逐步推进。
  在第一批放权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借鉴外地简政放权先进经验,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法制办等部门继续提出下放权限意见,制订放权目录、确认放权方式、调整权力依据、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事权下放配套政策。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接放权事项,按照授权、委托、归还、转内部流程等方式,逐项对接办理放权事项的交接手续。其中,以转内部流程方式下放的事项,自接收部门受理之日起计算该事项的办理时限,不得以下放或流程调整为理由延长办理时间。个别县(市)区暂时不能承接的事项,市有关部门应继续受理,并明确放权时间表。市法制办梳理权力转移行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依据。逐步调整市对各县(市)区的财政管理机制,规范完善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县(市)区政府和区职能部门作为权力承接的责任主体,要尽快编制承接方案,建立健全审批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流程、执法文书和内部监督制度。
  (三)建立事权下放配套联动机制。涉及同一建设主体的审批事项,在县(市)区立项的,其各项建设手续应在同一层级内办理,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审批管理机构职能,参照市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运行流程和规章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切实履行各个环节的审批职能。同时,建立审批反馈制度,各县(市)区要定期将审批情况报送市直相关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随着市级管理权限下移,市有关部门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制定工作标准、目标规划,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加强制度建设上来,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县(市)区落实工作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梳理、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调整市级审批事项(第一批)。共428项,其中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43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要件294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前置许可条件40项,停止实施和调整行政责任管理事项51项。(详见附件2、附件3)
  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之后,我市允许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为173项(详见附件4)。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法制办牵头各部门,继续对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涉及的审批要件、前置许可条件和责任管理事项进行梳理、清理。总的要求是,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可以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设定的前置性许可和许可条件一律取消。对后续清理、取消、调整的结果,分类编制形成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管理保留事项。市法制办对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各类权责事项,一律实施编码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编码确认,任何部门不得实施或要求提供。按照行政执法的不同属性,将行政许可和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年检严格区分,准确定位。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年检等服务责任事项,任何单位不得当作行政许可权力实施,搞变相审批。
  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一)创新项目审批机制。推行建设项目审批“一号通”管理模式,由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重点解决互为前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阶段,市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等部门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审查、联合办理;在建设工程竣工阶段,市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环保、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
  (二)实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按照“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统一发证”的要求,对企业设立涉及的工商注册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实行集中统一受理、并行办理。
  (三)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定《济南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对重大工业、服务业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有关部门应先对符合本部门办理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待审批要件齐备后,随即出具正式审批文件,最大程度地压缩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前期工作时间。
  (四)完善重大项目代办服务。建立重大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加快项目落地。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现有代办服务职责,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
  (五)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市各审批部门的备案事项、年检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的事项,一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窗口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要全力压缩办理时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从规划许可到取得施工许可,累计在4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凡是部门职权范围应该决定或涉及多个部门但意见没有分歧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上级领导会议决定为由,延长办理时限。
  (六)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机构设置“总受理服务窗口”,对审批服务对象实现统一登记编码、权利告知、办理反馈的“一窗式”服务。进驻市审批大厅的各部门对审批窗口充分授权,启用审批专用章,设立“首席代表”。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AB角工作、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凡同一批次要件中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必须一次告知,因为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审批延误的要追究受理人责任。按规定必须即时办理和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一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办结,严禁让申请人“两头跑”,杜绝“体外循环”。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全面公开审批实施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
  (七)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健全完善电子政务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2013年6月底前,实现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与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全面连接。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凡是面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部门业务系统,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都要向电子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实现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和行政审批全过程电子档案,推行电子印章在网上审批过程的使用,建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网上审批服务管理系统,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健全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网上实时监察,对放权事项和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八)规范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对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提供服务或排斥具有规定资质的中介组织参与业务活动。由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市各审批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备选建设项目中介机构指导目录》。
  (九)建立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机制。加快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负责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市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对市级继续实施的事项进行流程梳理优化,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审批服务运行规则,完善市和县(市)区上下联动机制。县(市)区要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权力承接、审批调整工作,尽快出台县(市)区向乡镇(街道)放权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